尊敬的律师朋友们:
你们好!
我叫小张。2013年四月到七月,父亲将我家旧房拆除后,将新房建设承包给一姓高的包工头,同时为保证房屋建设速度和施工质量随即我与包工头商定我给他打工,施工中包工头和建筑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以打电话的方式从租赁公司前后共租来架杆、扣件、顶丝、搅拌机等设备,(根据租赁方反馈的信息:设备及租金合计约29万余元),施工当中近半数由我签字代收【老板的名字和我的名字】由于当时疏忽没看清签的是承租人还是收货人,至今包工头仍未归还租赁物品。
后来我到外地打工期间,包工头以将材料转移到其他工地为由,将租赁物品装车后变卖,包工头施工中我家住房工期早已超出承包合同期限,并未完工,不得已又找第三方完成剩余建筑工作。租赁公司以我签名为由向我讨要由我签字代收的损失,后来我找到包工头理论,他给我写下了内容大概为:(4月到7月从某某租赁公司租来的东西,由我签字代收的,所有责任由他来付与我无关;)的证明,算是责任划分依据,2015年1月我家收到了租赁公司起诉我的法院传票 请问我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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