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原委如下,请各位律师帮帮我,在不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我从陕某手中转来店面费用,是十一万五千元,当时陕某只给我留一张收钱收据,我怕房东不知,就让陕某拨通电话把转让店面的事说了,“房东”满口答应,没问题,号码我也保留了。谁知在五月中旬房东的他爹找我来要收回房子,才发现陕某打的电话不是房东的,于是就出现————结果房东那天赶来涨房钱,一下子四万,条件是:要么立马搬出店面,要么交房租,马上签合同,无奈之下重新签合同。当时陕永华也在场,遗憾的是我手里只有陕某留的收据,当时没写合同,以为有他跟房东签的合同就可以了因为陕某与房东签了三年的合同,一年都没满,到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就到期。我该咋办呢,各位律师帮帮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