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买卖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9 11:15) 点击:973 |
机动车辆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汽车说明 甲方出卖的是一辆全新 轿车(颜色: ),该车辆由甲方在 专营店售出。发动机编号为 号;车驾编号为 号。 第二条:车辆价款 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 元) 第三条: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买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 第四条:车辆降价补偿 本合同订立后,在2007年 月 日前,此款车在 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 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 第五条:质量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2007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3.交车地点: 专营店。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3.任何一方逾期违约达十五个工作日,又未书面告知对方达成谅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赔偿。 4.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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