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人身权的案例分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8 11:50) 点击:269 |
著作权中人身权的案例分析 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明朗的天》由M创作。M于1998年去世后,其遗产由合法继承人F继承。 已依法获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C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经典歌曲》唱盘中收了该歌,并因未能找到作者而署名"佚名词曲"。 C出版社在唱盘正式出版前曾向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许可并获同意,且支付了使用费。M是该协会会员,歌曲《明朗的天》也已在该协会登记。但是,因为C出版社提供的词曲作者资料有误,以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能将歌曲《明朗的天》的使用费转交给F,并且F对该歌曲中一些词语已作的修改在唱盘中未反映。 为此,F提起诉讼。F认为,C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M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而且侵犯了F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修改权、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因此,F请求法院判令C出版社停止销售该唱盘;向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F赔礼道歉;在全国性报纸上发表公开声明,说明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赔偿F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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