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岂能漫天要价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9 13:42) 点击:210 |
人身损害赔偿,岂能漫天要价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6月17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要求赔偿十几万元,最后只拿回了9000余元。 2000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xx村村民高x芹骑车走到北京市顺义区xx商场南侧路段时,被一辆xx公司的柳州菱小型双排座货车撞伤。高x芹当即被送进顺义区医院门诊治疗,xx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4900元。 2001年1月4日,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对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xx公司的司机负责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x芹的伤情经顺义公安医院鉴定,认为不构成伤残。 2002年3月18日,高x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及今后十年的经济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 经法院查明,高x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均出自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一位张姓司机之手,且有15张收据的京地税年号与用车的时间完全不符,其中有1张是1998京地税票,有6张京地税票是1999年的,即便是2000年和2001年京地税票,亦与用车时间不符。经法院请求某汽车服务公司解释,手书票最高面额不得超过200元。而高x芹提供的票中有5张面额300元。此外,法院还查明这些出租车票面额与实际里程严重不符。由xx村到顺义区医院不足3公里,而票面额却是100元。法院考虑到高x芹的就医次数和实际里程,最终确定高x芹的交通费为1060元。 鉴于庭审中,高x芹也未向法院提供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要求10年经济补偿费的事实证据。法院最终于2002年6月17日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高x芹人民币1.4万元。由于xx公司已给付了4900元,余款只需付9100元即可。 评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xx公司的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高x芹身体致伤,交通队认定xx公司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赔偿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但应当指出,该案高x芹的伤经法医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因此,其精神损害赔偿之要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高x芹要求的交通费也已超出事实的存在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根据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酌情予以确认赔偿数额是合理的。至于高x芹要求的今后10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无证据事实存在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