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19 13:42) 点击:201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 问: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有一个7岁的小男孩的家离学校比较远,父母就与学校周围的一家小饭店商量让孩子中午在这家饭店吃饭,然后在晚上放学后在饭店内等父母来接,当时老板说可以让孩子在饭店内避避风,遮遮雨等父母来接,同时也没有收取男孩父母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而在一天男孩在放学后,在饭店内等父母来接时因口渴要喝水,老板就到厨房倒水而男孩也跟他一起到厨房,老板误将装有火碱水的水杯递给孩子喝,导致男孩食道严重烧伤.后男孩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此案不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对双方就赔偿问题做民事调解,因男孩的伤势严重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要求男孩做伤残鉴定,但因孩子的伤情严重当地鉴定部门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做出鉴定,因此公安机关又重新出具委托书要求孩子到省级鉴定部门做鉴定.在此过程中因饭店老板明确表示火碱水是男孩自己误喝的,饭店没有责任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孩子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在立案后男孩的父母出具对于孩子病情的考虑,又拿着公安机关的委托书给男孩做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对这一鉴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经人民法院委托另一省级鉴定机构做出鉴定鉴定结果仍为九级.我想请问以下的问题: 1.男孩父母与饭店之间是否形成委托监护关系?饭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饭店方是否应赔偿男孩第一次鉴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1、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而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并未与饭店老板就照顾管理孩子达成协议,饭店也没有收取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此我个人认为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饭店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孩子的父母必须证明水是饭店老板给孩子喝的,饭店老板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2、从您的叙述来看,第一次鉴定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这一鉴定是为确定双方责任进行的,并非一方委托或只为一方利益,因此我认为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见原10条) 2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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