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理一起汽车爆胎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19 13:41) 点击:275 |
南京审理一起汽车爆胎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9年7月18日傍晚,时年29岁的江苏省交通厅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宁高收费站收费员张女士,顺便搭乘与机场有业务关系的某银行的一辆面包车欲返城,因双方之间都熟悉,驾驶员没有拒绝。当车子沿高速公路快速返回途中,面包车左后轮突然爆胎,造成一死三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张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身受重伤。事发后,张女士即被送往江苏省人民医院抢救。该起事故经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均无违章行为,属不可抗拒的原因酿成事故,故交警部门不作处理。 张女士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长时间的住院治疗,被告在该起事故处理中先期支付原告医疗费8万元。经南京市检察院技术鉴定处鉴定,原告张女士头面部损伤属四级伤残,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审理中,原、被告争辩十分激烈,在责任的认定上僵持不下。 原告认为:被告愿意让原告乘车,虽然不付车资,也有义务确保安全。此次事故虽是由不可抗拒的原因酿成,但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则辩称:被告驾驶员没有主动请原告上车,让原告顺便搭乘车辆返城其实是做好事。此次事故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驾驶员没有过错,况且在事故处理中,已先期支付了原告8万元治疗费,故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后经过二次庭审、一次质证,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前提下,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纠纷属“好意搭乘酿成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类似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虽然被告没有酿成事故的过错责任,但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依法耐心调解和做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在赔偿额度上,被告出于同情也作出了较大的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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