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主体应提供哪些手续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07 11:20) 点击:276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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