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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不足两年,妻子可直接起诉离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09:59)    点击:406

  丈夫离家不足两年,妻子可直接起诉离婚

  【案情】

  福建某县居民凌某峰(男)与孙某自由恋爱,于1987年1月登 记结婚,1988年11月婚生一男孩,取名凌宇,1994年11月生次子孙凌。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第二个孩子时,孙某就回娘家生活。两人于1995年正式分居。1996年凌某峰因犯抢劫罪,被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6 年。2001年5月被提前释放,同年6月,凌志锋将 户籍迁到妻子孙某住所并户,但双方仍分居生活。自此凌某峰便 不知去向。2001年8月,凌某峰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孙某 的父亲将他送到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过程中,凌某峰离开医院 又去向不明,直到2001年农历腊月二十九才回家过春节。 2002年 正月初十,凌某峰再次突然离去,下落不明。2002年4月,孙某遂 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 凌某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 加深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在"> 刑满释放后,数次不辞而别,可见夫妻 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请诉讼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判处.孙某与丈夫凌某峰离婚,婚生两子随原告生活。

  【分析】

  本案凌某峰虽然屡次下落不明,但最后一次离家出走至孙某 起诉之日仅3个月时间,不能适用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判决孙某与凌某峰是否离婚,还是依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1995年孙某与凌某峰产生矛盾,分居所而住,夫妻感情已产生裂痕,1996年凌某峰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羁押期间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凌某峰提前释放后对 家庭责任感依然淡薄,多次无故离家出走,对妻子、孩子不管不顾,两人自1995年起陆续分居已达7年之久,可见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再延续这样的婚姻已毫无实际意义,笔者赞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 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离家未 达到">申请失踪或申请死亡的法定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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